便民新举措!可用承诺替代证明 福州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适用事项清单2月8日前公布 认真学习贯彻 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
来源:福州晚报 发布时间:2021-01-28 15:09
福州晚报讯 近日,市政府印发《福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将进一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改善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服务能力。市直部门将于今年2月1日前,各县(市)区于2月8日前,向社会公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和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方案所指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公共服务等政务服务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相关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要求的证明。
我市将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编制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和证明事项目录清单。能够实现行政机关信息共享核验的证明事项,原则上应当实行告知承诺制。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我市还将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建立承诺书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