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政策

福清市公安局关于在公安行政管理 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落实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来源:信用福州  发布时间:2018-05-15 15:21

全局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根据《关于印发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榕政综〔2016〕176号)、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通知》(榕发改信用〔2016〕19号)和《福州市公安局关于在公安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落实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榕公综[2017]372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就推动在公安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落实信用承诺制度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公安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信息的重要意义

在公安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改进政府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内容;是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有效培育市场信用需求和提升社会诚信意识、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完善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迫切要求。加快推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公安行政管理领域的应用,有利于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改善社会管理;有利于提升社会诚信意识,解决社会经济活动中诚信缺失、惩戒不力等突出问题;有利于改进工作作风,提高管理效能。

二、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一)信用记录,是指我局各相关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有关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各有关单位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日常监督检查、随机抽查情况等信用信息及时录入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公开。

(二)信用报告,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服务的机构,通过依法对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而形成的反映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状况的评估、评级等信用产品。

(三)信用报告由省(市)信用办备案或认可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在信用报告有效期内行政相对人出现重大信用危机,需重新信用评级的除外。

三、在公安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我局各有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工作中,对本市企业应当在“信用福州”网站上查询相关单位的信用记录,对非本市企业通过“信用福建” “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对自然人通过公安业务信息系统查询。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行政管理工作中,在查询相关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还应要求相关单位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四、建立信用记录查询台账制度

我局各有关单位在使用信用记录时,应建立统一规范的信用信息查询台账制度。承担行政审批服务职能的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查询信用记录台账,以及日常管理,对台账内容真实性负责。台账需按照规范要求填写,形成后由填报人、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每季度将复印件汇总至市局合成侦查中心存档。

五、落实信用承诺制度

信用承诺,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承诺违法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纳入信用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行政管理部门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全市公安机关在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可以要求行政相对人作出信用承诺,作出信用承诺的行政相对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并接受监督管理;违背承诺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福清市公安局

                                201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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