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政策

连江县水利局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通知

来源:信用福州  发布时间:2018-05-15 15:51

连水利局〔2017〕377号

连江县水利局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

和信用报告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根据《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榕政综〔2016〕176号)及《关于落实社会信用建设规划提升连江信用水平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连政办〔2017〕61号)、《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通知》(连发改信用〔201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就推动在行政管理领域中广泛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一)信用记录是指全县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有关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上述部门(单位)将信用信息及时录入省(市、县)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公开。

(二)信用报告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服务的机构,通过依法对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而形成的反映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状况的评估、评级等信用产品。

(三)信用报告由省、市、县信用办备案或认可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在信用报告有效期内行政相对人出现重大信用危机,需重新信用评级的除外。

二、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全局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先评优、资金扶持等行政管理工作中,应当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信用记录,并注重完善本单位的信用信息,同时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三、鼓励在其他领域中应用信用记录

鼓励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在大宗交易、经济合同、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或其他活动中,根据自身防范信用风险的需求,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信用记录。企业可凭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单位介绍信查询本企业的信用记录,个人可凭身份证查询本人的信用记录,有关部门要依法为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查询提供便利。

四、落实信用承诺制度

信用承诺,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的要求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承诺违法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纳入信用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我局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一)落实主体责任。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是我局查询信用记录和应用信用报告的主体责任科室,要制定本科室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事项清单并送局办公室备案。各科室要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形成工作信息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汇总后报送“信用连江”,每月15日前向县信用办报送工作进展。

(二)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应依法做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未经信用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将其信用记录、信用报告及相关内容提供给其他部门、机构或个人。违法公布、使用信用信息,侵犯公民、法人、机构或个人。违法公布、使用信用信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落实通报制度。各科室、下属各单位要在每年的7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将行政管理事项中核查信用记录和应用信用报告的工作小结报送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汇总后报送县信用办。县信用办将此项工作纳入月通报内容,并作为全年绩效考核依据。

连江县水利局                    

                                2017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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