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政策

关于协调做好事业单位法人信用工作的函

来源:信用福州  发布时间:2020-07-06 11:14

关于协调做好事业单位法人信用工作的函


各有关部门(单位)人事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各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福建省社会信用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闽政〔2015〕11号)和《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落实社会信用建设规划提升城市信用水平的工作方案》(榕政综〔2016〕176号、261号)文件要求,现制定《事业单位法人信用承诺书》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请贵单位予以支持,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有关材料的填报工作。


附件:1.《事业单位法人信用承诺书》

2.事业单位法人信用承诺书填报说明

     3.《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

4.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填报说明



福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1710月17

附件1

事业单位法人信用承诺书


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事业单位在诚信意识、信用水平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示范作用,现作出如下承诺:

1本单位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本单位承诺严格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本单位承诺严格执行《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规定,于每年11日至3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4本单位承诺对所公示的年度报告真实性负责;本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公示前都经举办单位保密审查,年度报告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5本单位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本单位承诺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6本单位承诺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时,将按时申请变更登记。其中,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项目变更时,将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时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7本单位承诺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一致。

8本单位不存在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9本单位不存在无正当理由不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的情况

10本单位不存在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故意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11本单位承诺所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12本单位承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放置本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举办单位(盖章)





备注:

本承诺书对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并作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资料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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