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对连江县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信用福州 发布时间:2020-08-07 10:37
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信用连江”建设,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科研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6〕264号)、福州市《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试行)》(榕科〔2019〕5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连江县《关于对连江县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试行)》,现予以印发,请按照实施方案执行。
附件:《关于对连江县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试行)》
连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2月20日
附件 关于对连江县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推进“信用连江”建设,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科研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根据国家发改委等4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600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6〕264号)、福州市《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试行)》(榕科〔2019〕5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在科研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及项目的承担人员、评估人员、评审专家,科研服务人员和科学技术奖候选人、获奖人、提名人等自然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科学技术奖提名单位、学会等法人机构。 二、联合惩戒措施 依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对其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惩戒措施: (一)县发改(科技)局采取的惩戒措施 1.限制或取消一定期限内申报县科技局权责范围内各类资助与奖励的资格,包括但不限于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等)、科学技术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等。 2.限制或取消一定期限内通过县发改(科技)局推荐申报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部门相关资助与奖励资格。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1.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优评先资格。(实施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科协) 2.撤销学会领导职务,取消会员资格。(实施单位:县科协) 3.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 4.失信责任主体是个人的,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失信责任主体是机构的,该机构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实施单位:县编办) 5.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实施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6.将失信信息作为加强对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实施单位:县财政局、县国资公司) 7.强化税收管理,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将失信责任主体的失信情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实施单位:县税务局) 8.依法限制参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管局) 9.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单位: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 10.依法限制享受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实施单位:县发改局等) 11.依法限制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单位:县财政局) 12.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实施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3.依法限制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实施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 14.依法限制取得建筑开发规划选址许可、新增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和设施验收许可、施工许可等。(实施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 15.对其依法采取责令改正、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实施单位: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网信办) 三、联合惩戒实施方式 县发改局通过福州市联合奖惩服务系统向相关部门提供科研领域联合惩戒对象的相关信息,各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科研领域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福州市联合奖惩服务系统反馈至县发改局。 四、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方案。本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本方案颁布后,各项惩戒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