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政策

福清市旅行社、旅游景区和宾馆饭店信用等级第三方评估制度

来源:信用福州  发布时间:2018-05-18 10:06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旅游管理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和旅游行政相对人的信用意识,促进旅游市场公平竞争,现结合本市旅游行业实际,推广第三方信用评估报告在本市旅游企业的应用,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福清市旅游企业范围内的信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由第三方信用评估机构对旅游企业出具的第三方信用评估报告主要用于旅游企业信用等级的确定,参与评先评优、申请提档升级、申请财政资金奖励或给予政策优惠时适用。

  第四条 市旅游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每3年对旅游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出具1次信用信息评估结果,确定旅游企业信用等级并在福清市旅游政府网站旅游专栏对外公示,不包含评估年刚成立的旅游企业。

  第五条 市旅游局对旅游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每年度信用变化情况对旅游企业出具不少于1次的年度跟踪报告。

  第六条 根据第三方信用评估报告的应用事项,市旅游局联合市信用办,确定信用评价的第三方机构,研究制定第三方信用评估报告模版,包括但不限于:旅游企业的基本情况(含注册资本、法人代表、股东、经营范围等)、债权债务、投诉、荣誉、处罚、正面负面舆情、游客满意度调查等。

  第七条 由市旅游局和开展信用评价的第三方机构签订对旅游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出具第三方信用评估报告的协议。开展信用评价的第三方机构,根据第三方信用评估报告模版,主动收集报告模本所涉及到的各类信息;旅游企业及时将企业基本情况、荣誉、债权债务、正面负面舆情等相关信息主动上报开展信用评价的第三方机构。

  第八条 旅游企业参与评先评优、申请提档升级、申请财政资金奖励或给予政策优惠等情况,将第三方信用评估报告的评价结果作为参评前提条件,第三方信用评估报告显示信用评价较低的旅游企业不得参评。旅游企业若急需信用信息报告,可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所产生的费用由旅游企业承担。

  第九条 市旅游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旅游企业信用等级评估所产生的费用纳入市旅游发展资金预算,旅游企业需要使用市旅游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信用信息评估报告所产生的工本费用由旅游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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