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政策

连江县财政局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的暂行办法

来源:信用福州  发布时间:2018-10-08 17:29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26个部门《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202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社会信用建设规划提升城市信用水平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6〕261号)等文件要求,推进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县级专项资金管理水平,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信用信息应用范围

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定政策目标或工作任务、具有专门用途的各类财政资金(以下简称县级专项资金),在项目申报、资金审核、跟踪监督等环节,全面应用信用信息。

中央、省级、市级下达我县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参照县级专项资金管理中应用信用信息的相关要求执行。

二、实施对象

1、守信激励对象:依法依规使用县级专项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个人。

2、失信惩戒对象:违法违规使用县级专项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个人。

三、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的界定

(一)守信行为的界定

依规使用各类财政资金,经县级财政部门或由县级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根据信用审查情况认定的信用良好的部门、单位或个人方可认定为守信部门(单位)。

(二)失信行为的界定

1、虚构或伪造、篡改项目立项以及土地、规划、环保、安全、节能等相关批复文件的;

2、虚报项目投资额、贷款额、担保额等,直接影响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的;

3、伪造项目单位财务状况及经济效益指标,粉饰会计报表 并直接影响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的;

4、伪造、篡改相关合同文本、资金到账证明、会计凭证与发票(复印件)、单位资质文件以及虚报企业规模、技术工艺指标等,使之达到项目申报条件的;

5、伪造、篡改申报资料中所要求的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信用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正式文书或结论性资料的;

6、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建设期严重滞后、无法实施或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影响资金使用效益的;

7、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

8、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会计报表等资料出具虛假鉴证报告的;

9、其他骗取、套取财政专项资金等失信行为;

10、国家、省、市相关法律、规章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项目实际实施时间、投资金额与项目申报材料不一致的,不认定为失信行为。

四、财政部门采取的奖惩措施

(一)守信激励措施

1、县级财政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对经县级财政部门认定的守信对象或信用纪录优良的部门、单位或个人,适度减少日常监督检查,优先办理各项业务。

2、对县级财政部门认定的守信对象或信用纪录优良的部门、单位或个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县级财政专项资金。

(二)失信惩戒措施

1、申报单位存在上述失信行为的,根据失信严重程度,对其申报县级专项资金项目予以限制。其中,属于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在不影响单位正常运转的情况下,两年内不予安排此项县级专项资金。属于企业、个人等非预算管理单位的,两年内不予安排所有县级专项资金;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年内不予安排县级专项资金。对相关申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将其失信行为录入个人信用档案,并釆取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

2、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会计报表等资料出具不实鉴证报告的,三年内不采信其为所有县级专项资金申报出具的鉴证报告。对相关社会中介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将其失信行为录入个人信用档案,并釆取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

3、相关申报单位存在上述失信行为,以及因审核把关不严致使本县发生骗取、套取或挤占挪用县级专项资金等问题突出的,县财政将会同县相关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其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其中经县级及以上审计或财政部门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县财政将会同县相关主管部门调减该申报单位此项专项资金下年度安排额度;情节特别严重的,下年度不予安排此项专项资金。

五、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1、依法限制失信责任主体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釆购活动。

2、将失信责任主体相关信息作为选择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依据或参考。

3、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设立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时,依法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4、对失信责任主体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从严审核。

5、依法限制失信责任主体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限制失信责任主体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将失信责任主体相关信息作为设立保险公司审批参考;依法限制失信责任主体(自然人)及失信责任主体(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7、将失信责任主体相关信息作为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

8、对失信责任主体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协助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其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

9、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额度审批和管理中,将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

10、引导各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责任主体,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责任主体的从严审核。

11、在实施优惠性政策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责任主体,对其享受该政策时审慎性参考。

12、对失信责任主体申请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依法进行必要限制。

13、对失信责任主体在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14、对失信责任主体申请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依法进行必要限制。

15、依法限制失信责任主体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16、失信责任主体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17、在失信责任主体申请办理通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单证审核和布控查验。

18、对失信责任主体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限制。

19、对失信责任主体申请生产等许可证予以限制。

20、将失信责任主体违法失信行为纳入检验检疫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和监管。

21、失信责任主体为个人的,依法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22、失信责任主体为个人的,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23、将失信责任主体和以失信责任主体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釆取行政监管措施。

24、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失信责任主体信息。

25、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6、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领导成员为失信责任主体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已经取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各类失信责任主体均不得参加道德模范评选,已获得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六、实施与退出

1、县级财政部门依规将失信行为当事人相关信息在“信用福州”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或通过其他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失信行为当事人名单信息。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

2、县级财政部门对失信行为当事人惩戒期限到期时,自动从“信用福州”门户网站或通过其他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退出。

七、工作要求

1、县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工作,执行县级专项资金管理的失信惩戒制度,将信用信息管理记录纳入日常工作,并将县级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工作与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相结合,加强县级专项资金的事前告知、事中事后检查和问责问效,不断提高县级专项资金管理水平。

2、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失信行为当事人信息共享制度,将信息的查询使用纳入政府日常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事项中,实现信息互通共享,为各部门进行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惩戒提供技术支撑,最大限度发挥联合惩戒作用。

3、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联合惩戒工作力度,依法公布失信行为当事人信息、受惩戒情况等,形成舆论压力,扩大联合惩戒工作的影响力和警示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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