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政策

关于印发《福建省用能权交易市场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信用福建  发布时间:2018-05-15 14:20

  各设区市经信委(局)、发改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国税局、地税局、市场监管局,人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平潭综合实验区支行:

  根据《福建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闽政〔2017〕58号文)要求,省经信委牵头,会同省发改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和人行福州中心支行联合制订了《福建省用能权交易市场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2018年1月15日

  福建省用能权交易市场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用能权交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体系,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确保我省用能权交易市场规范有序运行,根据《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方案》(发改环资〔2016〕1659号文)及《福建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闽政〔2017〕58号文)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用能权交易的信用信息管理活动,本省行政区域内用能权交易市场参与方(以下简称“市场参与方”)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省经信委是本省行政区域用能权交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我省用能权交易市场信用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监督管理本省用能权交易市场信用信息。

  设区市经信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下同)是本行政区域用能权交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市级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省经信委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用能权交易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的适用对象为本省用能权交易市场参与方,包括:

  (一)由省经信委纳入用能权交易市场的用能单位;

  (二)自愿参与用能权交易试点的企业法人;

  (三)由省经信委委托的能源消费量第三方审核机构。

  第五条 用能权交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做到信息采集、信息公开、信息使用、监督管理等全过程规范化。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用能权交易市场信用信息分为履约类信息、审核类信息以及交易类信息。

  履约类信息包含用能单位提交能源消费量计量监测方案并开展能源消费量数据计量监测活动、提交能源消费量报告、接受能源消费量审核、指标清缴等相关信息。其中用能单位提交能源消费量计量监测方案并开展能源消费量数据计量监测活动、提交能源消费量报告相关信息由设区市经信部门负责收集,并报送省经信委;用能单位接受能源消费量审核、指标清缴等相关信息由省经信委负责收集。

  审核类信息包含第三方审核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能源消费量审核、复核工作等相关信息,由省经信委负责收集。

  交易类信息包含交易参与方开展用能权交易等相关信息,由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负责收集,并报送省经信委。

  第三章 信用信息评价

  第七条 市场参与方的用能权交易市场信用信息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一般警示信息和严重警示信息。

  第八条 基本信息是指市场参与方身份信息和参与用能权交易的其他相关信息,包括:

  (一)工商登记信息;

  (二)股权结构信息,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主要经营管理者信息,法人分支机构信息,进出口信息;

  (三)主要产品、品牌、商标注册、专利权拥有情况信息;

  (四)取得的行政许可、认证认可和资质信息。

  第九条 良好信息是指市场参与方严格遵守用能权交易相关法规、规章等行为的信息,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履约类:严格执行《福建省用能权交易能源消费量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用能权指标总量设定和分配办法(试行)》等要求,按规定提交能源消费量计量监测方案并依据计量监测方案开展能源消费量数据计量监测活动,按规定提交能源消费量报告,认真履行指标清缴义务,按规定接受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

  (二)审核类:严格按照《福建省用能权交易第三方审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能源消费量审核工作指南等要求,客观公正地开展能源消费量审核、复核工作,出具规范的审核报告。

  (三)交易类:严格执行《福建省用能权交易规则(试行)》及其他业务细则,无违法违规开展用能权交易的行为。

  第十条 一般警示信息是指市场参与方未严格遵守用能权交易相关法规、规章的信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警示信息:

  (一)履约类:初次提交的能源消费量数据与经确认后能源消费量结果连续两年出现重大偏差;未依据计量监测方案开展能源消费量数据计量监测活动;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能源消费量计量监测方案和能源消费量报告;未在规定时限内足额清缴指标。

  (二)审核类:违规使用审核人员开展审核工作;违反规定将审核工作整体或部分外包;未按时提交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出现重大错误及审核报告的合格率不满足要求;隐瞒与被审核单位资产和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

  (三)交易类:违反《福建省用能权交易规则(试行)》及配套规定,存在被交易机构提醒或约谈的行为。

  第十一条 严重警示信息是指市场参与方违反用能权交易相关法规、规章所产生的信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警示信息:

  (一)履约类:虚报、瞒报或者拒绝提交能源消费量计量监测方案和能源消费量报告;阻碍第三方审核机构开展审核工作;拒绝履行指标清缴义务。

  (二)审核类:与被审核单位相互串通或者伪造数据;出具虚假、不实的审核报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者泄露被审核单位的商业秘密和能源消费信息;被警告后未按要求整改。

  (三)交易类:违反《福建省用能权交易规则(试行)》及相关规定,存在被主管部门通报的行为。

  第十二条 省经信委根据所采集的信用信息,在省经信委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市场参与方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截止前向省经信委提出书面意见及相应证据,省经信委核实后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公示无异议后,通过省经信委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布,并同步纳入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五条 用能权交易市场信用信息的披露期限如下:

  (一)基本信息披露期限至市场参与方法人终止之日起满3年;

  (二)良好信息和警示信息披露期限自该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满5年。

  第十六条 省经信委依据市场参与方的信用信息对参与方的用能权交易市场信用等级进行评价。

  用能权交易市场信用等级评价分为守信和失信两个等级,失信等级又分为一般失信、严重失信两个等级。在信息披露有效期内,市场参与方无警示信息的,信用等级为守信;出现一条一般警示信息的,信用等级为一般失信;出现两条及以上一般警示信息,或出现严重警示信息的,信用等级为严重失信。

  第十七条 用能权交易市场信用等级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市场参与方在评价结果公布30日内主动整改失信行为的,可向省经信委提出修复申请。省经信委应当在收到修复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确认失信行为已经修复的,在省经信委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布信用修复相关信息,并同步纳入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省经信委根据用能权交易市场信用等级评价,制定相应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管理措施,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

  第十九条 对守信的市场参与方,省经信委可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以下守信激励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减少检查频次;

  (二)在安排经信部门财政专项资金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三)纳入税收、银行等征信系统,作为银行授信融资时的重要参考条件;

  (四)在公共传播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五)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条 对一般失信的市场参与方,省经信委可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以下失信惩戒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增加检查频次;

  (二)在安排经信部门财政专项资金时,取消其申请资格;

  (三)将失信行为纳入税收、银行等征信系统管理;

  (四)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其失信行为及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严重失信的市场参与方,省经信委可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以下失信惩戒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二)在安排经信部门财政专项资金时,取消其申请资格;

  (三)将失信行为纳入税收、银行等征信系统管理;

  (四)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其失信行为及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二条 省经信委、设区市经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严格规范信用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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