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信用福州 发布时间:2018-05-15 15:00
连财办〔2017〕162号
连江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
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连江县财政局
2017年9月15日
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
和信用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根据《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榕政综〔2016〕176号)及《关于落实社会信用建设规划提升连江信用水平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连政办〔2017〕61号)、《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通知》(连发改信用〔201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连江县财政局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信用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用管理制度,包括信用记录制度、信用报告制度、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度。
第四条 信用记录,是指全县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管理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有关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五条 信用报告,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服务的机构,通过依法对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而形成的反映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状况的评估、评级等信用产品。信用报告由省(市)信用办备案或认可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在信用报告有效期内行政相对人出现重大信用危机,需重新信用评级的除外。
第六条 局机关各科室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行政管理工作中,应当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信用记录,同时要求相关主体、行政相对人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第七条 信用承诺,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局机关各科室可在行政管理事项中要求行政相对人作出信用承诺。
第八条 作出信用承诺的行政相对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违背承诺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局机关各科室发现信用承诺违约,应将违约信息记录下来并提出是否公开的处理意见报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小组办公室分类进行处理并视情况轻重报县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条 信用审查是指行政相对人或司法行政机关经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行政相对人信用记录,并取得信用审查报告。局机关各科室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可以进行信用审查。
第十一条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应依法做好涉及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未经信用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将其信用记录、信用报告及相关内容提供给其他部门、机构或个人。违法公布、使用信用信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