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信用福州 发布时间:2020-08-28 10:36
连江县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
抽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统计执法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51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结合连江县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是指连江县统计局在实施法律规定的统计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执法检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连江县统计局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重大国家统计调查、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
第四条 连江县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在连江县统计局统一领导下,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由县统计局办公室(法规科)统一组织实施,有关科室配合。
第五条 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应当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工作细则由连江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工作细则由组织实施单位确定
第七条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
(一)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三)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四)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五)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第八条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以所有普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以所有调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以所有调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九条 建立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入库人员为持有国家统计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的连江县统计工作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按照下列程序抽取检查对象。
(一)根据执法检查计划和工作安排,先确定随机抽查的专业。
(二)对一套表专业或非一套表专业以所有调查对象为抽查对象,采用简单或等距随机抽样方式,在有关人员见证下,对所有调查对象进行排序,用随机方法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
地方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参照上述执行。
第十一条 统计执法人员按照下列程序随机抽取。
依据抽查专业从连江县统计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选取,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必要时,经统计局领导批准,可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检查。
第十二条 实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前,统计局办公室(法规科)应制定“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实施方案),报经统计局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检查。
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及抽查事项清单、抽查办法(细则)等信息应及时在连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双随机一公开”专栏公示。
第十三条 “双随机”抽查的现场检查,按照国家统计局执法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检查原则上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对统计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和对统计违法举报线索的核实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执行。
对统计数据波动异常、配合程度不高、有统计违法嫌疑的调查对象,经统计局领导批准,可直接进行统计执法检查。
第十五条 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调查对象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除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外,对同一统计调查对象,一年最多只进行一次统计执法检查。
第十六条 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应在20个工作日内100%录入公示。公示网址为: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智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连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双随机一公开”专栏。
第十七条 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完毕后,统计局办公室(法规科)应当撰写检查报告。检查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工作基本情况;
(二)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检查报告报统计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应当对检查事项作出评价,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出具统计执法意见书;对发现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依法可以不予追究法律责任的,不予立案,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对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严格依法立案查处。
(二)作出处罚决定七个工作日内要上网公开,将信息推送到有关平台。对统计上严重失信的企业,应在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连江县统计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