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政策

连江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在环境保护领域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落实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来源:信用福州  发布时间:2018-08-22 10:48

连环保2018157号


连江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在环境保护领域行政管理事项中

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落实信用承诺

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社会信用建设规划提升连江信用水平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连政办201761号)、连江县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通知》(连发改信用2017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环境保护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我实际,就推动在环境保护领域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落实信用承诺制度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环境保护领域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信息、落实信用承诺的重要意义

在环境保护领域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落实信用承诺是改进政府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内容;是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有效培育场信用需求和提升社会诚信意识、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完善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场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迫切要求。加快推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环境保护领域行政管理领域的应用,有利于加强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改善社会管理;有利于提升社会诚信意识,解决社会经济活动中诚信缺失、惩戒不力等突出问题;有利于改进工作作风,提高管理效能。

二、完善环境保护领域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一)信用记录,是指本局科室、各直属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有关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各有关科室、各直属单位应将信用信息及时录入福州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公开。

(二)信用报告,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服务的机构,通过依法对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而形成的反映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状况的评估、评级等信用产品。

(三)信用报告由省()信用办备案或认可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在信用报告有效期内行政相对人出现重大信用危机,需重新信用评级的除外。

三、在环境保护领域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科室、各直属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审核、评先评优、资金扶持等行政管理工作中,应当在“信用福州”网站上查询相关单位的信用记录。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行政管理工作中,在查询相关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还应要求相关单位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四、落实信用承诺制度

信用承诺,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的要求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承诺违法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纳入信用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行政管理部门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环境保护领域信用承诺的对象是向我申请排污许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许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和辐射安全许可等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各类企业。申请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企业应知晓行政许可批准后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在信用建设方面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向社会做出信用承诺,受理企业环保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科负责归集企业信用承诺情况,并通过“信用福州”等网站向社会公示。(企业环境信用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相关科室、直属单位是查询信用记录和应用信用报告的主体责任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科室、直属单位要加强对企业环境信用的宣传教育力度,普及相关知识,引导企业实施环境信用承诺制度,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三)  我局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各科室、直属单位应依法做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未经信用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将其信用记录、信用报告及相关内容提供给其他部门、机构或个人。违法公布、使用信用信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企业环境信用承诺书格式



连江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3日

连江县环境保护局

2018713


附件

企业环境信用承诺书

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本企业自愿承诺,坚持守法生产经营,并自觉履行以下环境保护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一、依法申请办理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保证向环保行政机关提供资料合法、真实、准确、有效。

二、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建立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污染排放并合法排污,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预案,依法公开排污信息,自觉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

四、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五、发生环境保护违法失信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环保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外,自愿接受惩戒和约束,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六、本《企业环境信用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

特此承诺,敬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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