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信用福州 发布时间:2018-08-22 10:46
市直各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系统建设规划纲要根据国务院(2014-2020 年)》、《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 年)》等文件要求,为加快推进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现将《福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细则(试行)
福州市财政局
2018年7月17日
附件
福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系统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 年)》、《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 年)》等要求,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水平,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定政策目标或工作任务、具有专门用途的各类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及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财政局依托“信用福州”门户网站(www.credit.fuzhou.gov.cn)及“福州市联合奖惩服务系统”等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财政专项资金信用管理,将资金申报或使用主体的信用记录、信用报告作为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的先决条件,对失信行为信息进行公示。
第四条 各部门在制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细则或资金申报指南时,应明确财政专项资金信用门槛准入制度。在安排或转报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时,各部门应登录“福州市联合奖惩服务系统”,在“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模块进行信用核查,对纳入信用记录“黑名单”的失信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 各部门应负责组织录入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失信记录,实现信息共享。录入的失信记录内容应包括:
(一)单位名称、单位代码或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事实;
(三)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四)其他应录入的事项。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失信行为:
(一)申报项目虚假或伪造、篡改项目立项以及土地、规划、环保、安全、节能等相关批复文件的;
(二)虚报项目投资额、贷款额、担保额等专项资金分配依据指标的;
(三)伪造项目单位财务状况及经济效益指标,粉饰会计报表的;
(四)伪造、篡改相关合同文本、资金到账证明、单位资质文件以及虚报企业规模、技术工艺等指标的;
(五)伪造、篡改申报资料中所要求的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正式文书或结论性资料的;
(六)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
(七)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建设期严重滞后、无法实施或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影响资金使用效益的;
(八)因管理不善导致财政专项资金重大损失浪费的;
(九)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通过弄虚作假、串标、围标等获得工程承包权以及中标后转包工程的;
(十)对项目单位出具虚假会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等鉴定资料的;
(十一)申报个人伪造和篡改身份、学历、社保、房产等相关证明材料的;
(十二)其他骗取、套取财政专项资金等失信、失范行为的。
第七条 财政专项资金失信行为认定的主要载体:
(一)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二)县级以上审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三)县级以上监察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四)其他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第八条 对失信责任主体违反财政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九条 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市财政依规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财政资金,三年内不予安排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对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将其失信行为录入个人信用档案,并采取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
第十条 相关县(市)区申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经市级及以上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市财政将会同市相关主管部门调减该地区此项专项资金下年度安排额度;情节特别严重的,下年度不予安排该地区此项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会计报表等资料出具不实鉴证报告的,三年内不采信其为所有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出具的鉴证报告。对相关社会中介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将其失信行为录入个人信用档案,并采取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 根据《福州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失信行为当事人惩戒期限到期时,相关信用信息自动从“信用福州”门户网站或通过其他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退出。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加强同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实现信息互通共享,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惩戒提供技术支撑,最大限度发挥联合惩戒作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体系。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可依据本细则制定本地区财政专项资金信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