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司法局关于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信用福州 发布时间:2019-08-07 11:03
各司法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3 号)《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6〕264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福州市长乐区司法局关于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试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福州市长乐区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反馈。
福州市长乐区司法局
2019年1月18日
福州市长乐区司法局关于开展守信联合激励
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3 号)《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6〕2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福州市长乐区法律服务行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州市长乐区司法局参与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工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被其他部门列入“红黑名单”的法人和自然人进行联合奖惩;二是建立福州市长乐区法律服务行业“红黑名单”,作为其他部门对福州市长乐区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进行联合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守信行为”是指法人和自然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各部门认定的良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被市级以上职能部门、行业组织和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评定为守信的。
(二)获得国家、省、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优秀称号、奖励等。
(三)全年未发生有效投诉且未被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四)在市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举办的业务能力竞赛中获奖的。
(五)举办或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
(六)各部门、机构认定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失信行为”是指法人和自然人在社会活动中出现的失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未按约定履行合同、未遵守事前信用承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
(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六)违反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被行业惩戒的行为。
(七)各部门、机构认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法律服务机构”是指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等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提供法律服务的组织。
第六条 本办法中的“法律服务执业人员”是指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经司法行政部门许可,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自然人。
第七条 福州市长乐区司法局根据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信用状况,建立福州市长乐区法律服务行业“红黑名单”,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 福州市长乐区法律服务行业“红黑名单”作为福州市长乐区司法局和其他部门对福州市长乐区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福州市长乐区司法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工作,对其他部门“红名单”中的法人、自然人和福州市长乐区法律服务行业“红名单”中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进行联合激励,对其他部门“黑名单”中的法人、自然人和福州市长乐区法律服务行业“黑名单”中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进行联合惩戒。
第十条 福州市长乐区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守信行为且不存在第三条规定的失信行为的,信用评价为守信,列入福州市长乐区法律服务行业“红名单”。
第十一条 福州市长乐区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失信行为,同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信用评价为严重失信,列入福州市长乐区法律服务行业“黑名单”,已经列入“红名单”的,从“红名单”中除名:
(一)一年内被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2次以上的;
(二)连续两年被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
(三)一年内被有效投诉2次以上的;
(四)因未尽勤勉尽责造成当事人重大损失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十二条 福州市长乐区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列入福州市长乐区法律服务行业“黑名单”标准的,信用评价为一般失信,列入福州市长乐区法律服务行业“灰名单”。
第十三条 福州市长乐区司法局相关业务主管科室认为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需要列入“红黑名单”的,应将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至福州市长乐区司法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州市长乐区司法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呈报福州市长乐区司法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福州市长乐区法律服务行业“红黑名单”有效期按守信、失信信息的有效期设定;守信、失信信息无有效期的,“红黑名单”有效期设定为5年,自公示之日起计算。“灰名单”不设定有效期,根据“红黑名单”进行对应调整。
第十五条 福州市长乐区法律服务行业“红黑名单”和“灰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信用状况进行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福州市长乐区法律服务行业“红黑名单”应在福州市长乐区司法局微信公众号“法治长乐”公示20个工作日,未收到异议的,按规定上传至福州市长乐区政务信用数据汇聚平台。
第十七条 福州市长乐区法律服务行业“灰名单”不上传至福州市长乐区政务信用数据汇聚平台,涉及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等需要公示的,按相关规定通过福州市长乐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系统、福州市长乐区司法局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福州市长乐区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对被列入法律服务行业“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福州市长乐区司法局业务主管科室提出书面申诉。相关业务主管科室应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和材料书面报长乐区司法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批。长乐区司法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应在收到业务主管科室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撤销“黑名单”的决定。决定撤销“黑名单”的,由长乐区司法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在长乐区司法局“法治长乐”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示,已上传至福州市长乐区政务信用数据汇聚平台的,按照福州市长乐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不同意撤销的,应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福州市长乐区司法局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资质审核、评先评优等行政管理活动中,应在“信用福州”、“信用福建”等信用信息平台查询法人、自然人的信用信息或要求市场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提供信用报告。
第二十条 法人和自然人被有关部门列入“红名单”的,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评先评优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优先推荐;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在行政审批、资质审核中,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开通“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在作出补件承诺情况下可以“容缺受理”。
第二十一条 法人和自然人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的,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评先评优等活动中,不予列入候选名单。
第二十二条 福州市长乐区司法局相关业务主管科室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对列入“红名单”的法律服务机构可以减少检查频次,对列入“黑名单”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增加检查频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长乐区司法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http://credit.fuzhou.gov.cn/zcfg/bsfg/201903/t20190320_278428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