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政策

连江县农业局(县委农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运用社会信用信息和推行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来源:信用福州  发布时间:2018-08-22 10:26

连江县农业局(县委农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

运用社会信用信息和推行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局(办)下属各站所: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榕政综〔2016〕176号)《福州市关于落实社会信用建设规划,提升城市信用水平的工作方案》(榕政办〔2016〕261号)及《福州市农业局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通知》(榕农〔2017〕304号)文件精神,推进我局社会信用建设,增强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经研究,决定在行政管理事项中运用社会信用信息和推行信用承诺制度,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行政管理事项中社会信用信息运用机制

(一)县农业局(县委农办)下属各站所、农业服务中心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先评优、债券发行、资金扶持等行政管理工作中,应当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信用记录,并注重完善本单位的信用信息同时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二)信用报告由县信用办备案或认可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在信用报告有效期内行政相对人出现重大信用危机,需重新信用评级的除外。

二、落实信用承诺制度

信用承诺,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的要求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承诺违法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

(一)信用承诺对象

   县农业局(县委农办)信用承诺对象包括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等相关市场主体。

(二)信用承诺内容

   应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以及承诺违法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等。

(三)信用承诺程序

新登记的市场主体在行政审批窗口办理许可审批时,自主作出信用承诺。已登记的市场主体由各相关责任科室负责签署信用承诺书

(四)信息归集

强化信用归集和应用,信用工作联络员定期对信用承诺书进行归集整理,并在“信用福州”网站上公示。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工作认识。各站所要充分认识到在农业行政管理事项中运用社会信用信息和推行信用承诺的重要性,通过不断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推动城市信用水平提升。

(二)注重结果运用。各站所要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的运用,将企业信用记录作为招标投标、资质审核、评先评优、资金扶持等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参考。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站所要开展经常性的信用宣传教育,引导企业诚实守信,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附件:1、农资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承诺书

2、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连江县农业局(县委农办)

2018年712日

农资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承诺书

为了提高本企业经营信誉,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确保农资销售质量,让农民放心购买,特向广大用户承诺如下:

守法诚信,规范经营,优质服务;

严把农资进货关,不制售假劣违禁农资;

完整记录进销货台账,进货索证、索票,销售开具票据、信誉卡;

明码标价,不短斤少称,不欺诈农民;

科学推介产品,正确介绍使用技术及注意事项,不作虚假或夸大宣传,不误导农民;

认真受理并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

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有关农资监管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如发现本单位有经销假劣违禁农资或其他违法行为,请拨打投诉电话:12316   0591-26182600

本《信用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


承诺单位(盖章):


人(签字):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严格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积极倡导安全生产、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的良好社会风气,以保障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宗旨,强化安全责任意识,生产销售合格的初级农产品,为此,本单位作出如下承诺:

1、坚决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农药,严格国家限用农药的使用作物对象和范围,做到使用农药不超标准、不超范围、不超剂量,科学、合理、规范化使用农业投入品。

2、坚决杜绝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抗生素和食品添加剂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安全使用饲料兽药,保证绝不使用“瘦肉精”、“氯霉素”、“蛋白精”等违禁药品。

3、做到不非法添加和滥用添加剂、保鲜剂、防腐剂;严格按照相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标准生产。

4、严格遵守农产品生产农药、兽药安全间隔期规定,坚决做到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

5、正确处理使用后的农业投入品包装物,特别是农药包装袋(瓶)、兽药包装袋(瓶)、废弃农业投入品等,不得污染水源和农产品产地环境。

6、按要求认真、规范、诚实地填写《农产品生产记录台账》,不弄虚作假,并且保存好记录台账至少两年。

7、坚决不生产、销售有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所规定质量标准的农产品。

8、积极开展农药、兽药残留自律性检测工作,坚决做到上市的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一经发现不合格农产品上市,立即停止销售,并对已售出的农产品实行召回。

9、主动接受各级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抽样检测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司法机关对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10、若因本单位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质量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本单位自愿接受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本单位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本《信用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


承诺单位(盖章):


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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